通辽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通检刑申复决〔2020〕12号
申诉人朱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011983********,满族,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系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被害人。
申诉人朱某某因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不服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对孙某某作的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不起诉决定,以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依法追究孙某某的刑事责任为申诉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朱某某与孙某某系朋友关系。
孙某某与朱某某曾协商投资经营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东门**店,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8月期间,孙某某让朱某某投资**店,最后**店未开成,至案发孙某某未偿还朱某某投资款。
本院复查认为,孙某某和朱某某曾合意投资开设**店;二人存在多笔资金往来;投资款用途不清、涉案款去向不明,现有证据用以证实孙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原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正确。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维持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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