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李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连检一部刑申复决〔2021〕3号

申诉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3207231964********,住江苏省灌云县**镇**街,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因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不服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1年10月19日22时许,李某甲、李某乙在灌云县伊山镇胜利东路北侧永发超市门口与杜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杜某某用菜刀将李某甲左腿、李某乙臀部砍伤。经鉴定:李某甲伤情属于轻伤,李某乙伤情属于轻微伤。2020年4月16日经补充鉴定:李某甲左膝外侧腓总神经损伤,遗留左踝关节功能丧失50%,属于重伤二级。关于李某甲一方是否先持械殴打杜某某、杜某某是否阻止李某甲、李某乙进入其家中,李某甲一方与杜某某一方各执一词,且没有调取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未进行现场勘验检查、人身检查,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杜某某实施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因此,本案认定杜某某故意伤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复查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持刀砍伤李某甲,但认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灌云县检察院原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维持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不起诉决定。

20212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