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3号
原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11955********,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巨鹿县**办原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住**小区**号楼**单元**。因玩忽职守案,于2019年9月5日,本院决定不起诉。
2019年11月25日,申诉人高某某因玩忽职守一案,不服本院广检公诉刑不诉(2019)10号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以原不起诉决定适用法条不当,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依法对全案进行了复查。
本院复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杨某某系巨鹿县**领导小组副组长,2013年5月22日,巨鹿县**局**大队发现**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欲将该案件移交银监办,主任杨某某声称应当由金融办办理,第二天,即找到高某某汇报此事,高某某将杨某某及公安人员召集到一起开会研究,决定由公安机关对此事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公司有非法集资行为,但数额仅为11.4万元,达不到立案标准,办案人员将此事向高某某进行了汇报,2013年7月份,巨鹿县**小组再次召开会议研究**公司及**社非法集资问题,并安排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办理,会后**公司非法集资一事再无人过问,直到2015年**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数额已达2500万余元,无法归还非法集资参与人员2200万余元。
本院复查认为:原不起诉人杨某某作为巨鹿县**领导小组副组长,没有文件规范其权限,不能将小组职责简单等同于副组长职责,公诉部门已经补充退回侦查两次,确定其具体职责的证据不足。
承办人全面审查本案卷宗,听取了原承办人意见及申诉人意见,提请本院检察委员会委会研究决定:维持原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不起诉决定,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相对不起诉,变更为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存疑不起诉。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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