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竹检三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杨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21979********,汉族,个体劳动者,地址:绵竹市**镇**村**组,系张某某、胡某某重婚案被害人。
申诉人杨某某不服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对胡某某重婚罪一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该不起诉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检察机关撤销该不起诉决定书并依法审查胡某某的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院复查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明知张某某有配偶,还与张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先后居住在绵竹市**街**号**栋**单元**楼**号及绵竹市**镇**村**组两地,并于2018年9月28日生育一子。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胡某某分别于2019年7月22日、7月29日向绵竹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胡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分别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复查认为: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结合该案具体情形: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具有自首量刑情节。二、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法律规定。三、重婚罪属于轻微刑事案件,法定最高刑为2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具有自首、坦白情节,检察机关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法律规定。四、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二人生育的小孩不满2岁,本院对张某某以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一年有期徒刑。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具有上述从宽情节,且有一个不满2岁小孩需要照顾,本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情节,依法对胡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故绵竹市人民检察院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不起诉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决定:维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不起诉决定书。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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