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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沈某某不服检察院不起诉申诉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赤检公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沈某某,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56********,住湛江市赤坎区**路**号,电话1370272****。系洪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利害关系人。

申诉人金某甲,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65********。住湛江市市辖区民安镇**路**号。系洪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利害关系人。

申诉人沈某某不服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赤检公刑不诉[2015]52号《不起诉决定书》,于2019年8月15日向湛江市监察委员会申诉,市监委将申诉材料移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10月28日市检察院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

本院复查查明:1987年,申诉人金某甲、沈某某和陈某甲、陈某乙一起购买了屋山村桃园小队位于湛江市椹川大道36号的四块宅基地,四块地相邻,其中陈某甲占地180平方米,陈某乙、陈某丁274平方米(使用证号:霞用地临字00***号),金某乙、金某甲274 平方米(使用证号:霞用地临字00**** ),陈某戊、沈某某277平方米(使用证号:霞用地字00**** )。1990年陈某甲在其占地上起了 2 层半的楼房,建筑面积396. 4平方米,并在同年领取了房地产权证。其余三块地一直空置,未办理正式土地使用权证。

1997年4月18日,陈某甲以其椹川大道36号的房屋作抵押向赤坎基金会借款35万元。之后因陈某甲到期不能还款,被赤坎基金会起诉至赤坎法院。1999年4月29日,赤坎法院委托湛江市**公司对该房屋进行拍卖,被申诉人洪某某和黄某某夫妇以30万元价拍下该房屋。2003 年4 月,黄某某、洪某某以其拍卖所得的椹川大道36号房屋包含上述另外三块地的使用权为由,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并向国土资源局提交了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的( 1998 )执字第317号《成立确认书》及湛江市**公司的《拍卖成交确认书》。2006年1月11日国土资源局向黄某某发放了《土地使用权证》(湛国用[2006]第10005 号)。

2014年12月6日,洪某某因在办理《湛国用[2006]第10005号》国土使用权证的过程中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洪某某向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赤坎法院的《拍卖确认书》与黄某某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向湛江市房管局提交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内容不一致。其中《拍卖确认书》拍卖标的内容增加了“含36号土地,折合1.68亩地”的字样,而赤坎法院第317号执行案材料记载的执行标的并未涉及其余三地块。此外,提交的《成立确认书》经鉴定发现文书落款的印章图案与赤坎法院的真实印章图案不一致,是伪造文书。洪某某辩解称该文书是从赤坎区法院复印的。经调查,赤坎区法院编号为(1998)年度执字第317号案件执行卷宗没有该文书。

本院复查认为,本案虽然有证据证实洪某某向国土资源局提交了伪造的法院文书复印件的事实,但该文书是不是洪某某伪造的,目前没有直接证据证实。洪某某辩解称该文书是法院干警陈某己交给他的,但陈某己的证言予以否认,双方说法不一致,且公安机关没有调取到伪造印章及伪造公文的原件,单一证据不足以认定是洪某某伪造的文书。本案中,洪某某有伪造文书的动机和嫌疑,但认定其涉嫌伪造公文罪的事实尚未查清,证据不足,难以认定。

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赤检公刑不诉[2015]52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并无不当,本院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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