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牡检诉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海林市**医院,事业单位,系刘某某寻衅滋事案被害人。
刘某某寻衅滋事案由海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海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商请,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由爱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9日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牡爱检诉刑不诉(2020)1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危害后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现海林市**医院不服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7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上访被海林镇政府工作人员接回海林镇期间,因伤害工作人员被行政拘留10日。同年10月22日,海林镇政府工作人员将其从牡丹江市拘留所接到海林镇纪委书记办公室谈话后,刘某某因身体不适被海林镇政府工作人员送至海林市**医院救治,镇政府帮助其垫付1000元住院押金。刘某某以政府应负担其费用为由,虽经医院多次催缴,个人拒不缴纳任何费用。同年10月27日,海林市**医院停止对其进行医学处置,直至2019年1月22日,医院多次催缴刘某某费用及办理出院手续,刘某某均不服从,并持续占用该院4003病房1号床位及衣柜,随意入住该床位,离开医院自由活动。自2017年10月27日至2019年1月22日,刘某某占用医院病床费为27,120元。
本院复查认为,刘某某主观上具有发泄情绪、借故生非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任意占用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且造成后果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符合刑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条之规定,撤销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指令爱民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寻衅滋事一案提起公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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