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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王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潍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7号

申诉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57********,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街道**村。

申诉人王某某因单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不服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坊检一部刑不诉〔2019〕7号不起诉决定,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犯罪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的事实,与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坊检一部刑不诉〔2019〕7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复查认为,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不起诉人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坊检一部刑不诉〔2019〕7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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