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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王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苏检四部刑申复决〔2019〕6号

    申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92********,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社区**户,系蔡某某合同诈骗案被害人。

申诉人王某某因不服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不诉[2019]**号作出的对蔡某某存疑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受理该案后,调取了全案卷宗,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听取了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意见,复核有关证据。为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透明度,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我院特邀请人民监督员召开公开听证会。

本院复查查明:

2017年8月,蔡某某从承租人张某某处转租位于太仓市**镇**路**室的商铺用于个体经营,并支付转租费人民币17.5万元。后因资金紧张,其向王某乙借款7.5万元,并于2018年6月16日将该商铺的承租人更换为王某乙(实为借款抵押),但仍由蔡某某实际经营。2018年6月19日,蔡某某与王某某谈妥商铺转租事宜,约定16万元转让费、1万元押金,至当年11月底之前免租金,蔡某某冒用房东陈某某等人的名义与王某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后将该商铺交予王某某使用。

2018年6月至9月间,蔡某某归还王某乙人民币5.15万元。同年9月28日本案案发,涉案商铺房东陈某某得知上述纠纷后,在10月20日与王某某、王某乙达成协议,共计退给王某乙6万元,其中陈某某退31875元,王某某退28125元。

本院复查认为,本案实际上是转租权二次转租问题,在涉案商铺已经转租(实为借款抵押)的情况下,再次转租是否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核心要件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蔡某某虽然客观上存在冒充房东名义将商铺一房二租的行为,但案发前其始终在归还王某乙钱款,以解除涉案商铺转租权的抵押关系,从而实现将商铺唯一转租给王某某的情况。因此,蔡某某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认定,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

本院决定:维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对蔡某某的不起诉决定。

2019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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