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晋检一部刑申复决〔2021〕Z1号
申诉人畅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乡**村**庄,系畅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的被不起诉人。
申诉人畅某某因本院对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其没有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畅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晋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14日,畅某某因不满晋江市**街道**社区**城小区**物业收取地下室车位每个每月300余元的租金,伙同洪某甲(已行政处罚)、洪某乙(已行政处罚)等人在晋江**街道**社区**城小区地下车库南北门出入口,使用扳手拆卸螺丝、切割机切割连接件及徒手拉拽的方式将上述南北门出入口各一个道闸强行拆下,致使车库道闸损坏。经晋江市价格认定局认定,损失共计人民币15962元。
2020年1月19日,本院以畅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1月20日,本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畅某某撤回起诉。2020年11月25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582刑初281号刑事裁定,裁定准许本院撤回对畅某某的起诉。2020年11月26日,本院认为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畅某某不起诉。
本院复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畅某某犯有公安机关移送认定的犯罪事实,原不起诉决定正确。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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