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乌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苏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学历,居民身份证号:1526241985********,户籍地: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卓资山镇,现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8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7日卓资县公安局因卓资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对案件不起诉决定,解除对苏某取保候审。
申诉人苏某某不服卓资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13日以卓检公诉刑不诉(2019)7号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苏某以纠纷发生时马某某(被害人)不存在正常状态的怀孕,马某流产属于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情形为由向卓资县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经复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维持存疑不起诉决定。申诉人不服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复查认为,本案中定罪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做存疑不起诉决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申诉人苏某某踢腿行为是否导致被害人马某流产结果存疑
苏某某是否踢到被害人马某某的卷内证据有: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申诉人供述与辩解。现场监控视频由于距离、角度的原因,只能证实苏某有抬脚踢的动作,马某某有向后缩肚子弯腰的动作,苏某是否踢到马某不确定。有两份证言证实苏某用脚踢了马某一脚,但这两位证人是受害人一方的亲属朋友,属于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其他在场人员表示没有看到是否踢住。被害人马某陈述苏某在案发当天踢中自己腹部继而腹痛流产,而苏某供述则承认其有抬腿的动作但否认踢住马某。且案发时苏某已怀孕九个月,腿部蹬踢的力量受身体条件限制,既使踢住力度也不会很大。
因此从现有证据来看苏某是否踢到马某,证据间形成矛盾或存在缺口无法确定。继而苏某踢的行为是否是导致马某流产结果发生的行为暂无法确定。
二、被害人马某的怀孕状态与纠纷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存疑
据案卷材料,马某在医院就诊时的两份超声检查报告显示,子宫内有孕囊,但是血HGG检查结果显示没有怀孕,检查医生建议再复查彩超和抽血进行HGG检查,马某及家属拒绝。据了解血HCG是怀孕的一项重要指标,未怀孕血HGG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值一般小于10mlu/ml 。据杭州华硕司法鉴定所分析:一般情况,不完全流产如子宫内尚有胎盘组织残存,HCG检查仍可呈阴性;完全流产或死胎时(产后或人工流产术后25天左右,血清HCG才恢复正常)。本案出现矛盾存在两种可能,一是提供的检验资料有错误,二是孕囊数周前已停止生长。因此,华硕司法鉴定中心根据资料认为“无论提供的数据是否有误差,均不属于外伤性流产的范畴,与本次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被鉴定人与他人发生纠纷时不存在正常状态的怀孕”。
但本院审查后认为华硕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存在一个逻辑的前提即案卷内提供鉴定的医院检测结果需是可靠的。而马某已经不具备重新检测条件,案发当日马某在卓资县人民医院的检测结果一方面准确度不能保证,另一方面检测结果未明确诊断结论,所以华硕鉴定机构据此得出的结论未必是准确结论。且马某系当日与苏某产生纠纷后流产,即使马某的流产无可避免,是否系与苏某纠纷后加速流产从而造成伤害也具有不确定性。
因此,马某的怀孕状态与苏某纠纷之间是否有关联的事实是存疑的。
三、本案中对于被害人的两份鉴定意见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且互相矛盾,加深了事实存疑
第一份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一方面程序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0条、第241条的规定,系被害人自行前往鉴定,另一面该鉴定中心数月后又发函至卓资县公安局派出所否定了自己所作鉴定意见,因此该鉴定意见应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第二份杭州华硕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系对卷宗鉴定非对本人鉴定,且被害人马某称自己对此次鉴定不知情,卷内也无侦查机关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害人的相关证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148条之规定。且此份鉴定意见认为“……如果本例提供的资料无误差……。根据目前送检的鉴定材料,本例2018年7月26日纠纷发生时不存在正常状态的怀孕;其流产属于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情形”,该鉴定意见在不确定提供的资料是否准确的情况下得出推测性结论也是存在疑问的。因此该鉴定意见亦不应当采信。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合以上疑点,本案中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申诉人苏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马某流产的后果,在关键证据上存在矛盾,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本院决定维持卓资县人民检察院存疑不起诉决定。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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