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临检公一刑申复决〔2020〕9号
申诉人苗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1********,住山东省兰陵县**镇**村。
申诉人苗某甲因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19〕10号对陈某甲的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本院撤销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甲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对陈某甲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8日向罗庄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19日,山东省兰陵县**镇**村的苗某甲与苗某乙到罗庄区**镇**村陈某乙家中,因孩子婚姻问题发生争吵,陈某乙将苗某甲打伤。苗某甲、苗某乙指认陈某乙的儿子陈某甲参与打苗某甲。经法医鉴定,苗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的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本院复查认为,认定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正确。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维持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19〕10号对陈某甲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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