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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许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渝检一分院刑申复决〔2020〕Z9号

申诉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磁器口古镇管理委员会文化旅游服务中心聘用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附**。

申诉人某某因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刘某某在新冠疫情防疫一级响应期间妨害公务,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应当提起公诉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8时许,被申诉人刘某某不服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管理相关规定,在沙坪坝区**街**号居民楼处强行外出,申诉人许某某作为磁器口管理委员会执行防疫管理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期间刘某某倒地,刘某某起身后用拳头殴打许某某,双方发生抓扯,致使许某某左侧眼睑等处皮肤裂伤。经鉴定,许某某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当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复查认为,被申诉人刘某某采取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疫情防控职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沙坪坝区检察院对刘某某微罪不起诉处理正确。

本院决定:维持渝沙检刑不诉【2020】16号不起诉决定,责令刘某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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