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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赵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吉检铁分三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赵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021988********,汉族,吉林省**市公安局**分局**。系被害人

申诉人某某因妨害公务罪一案,不服通化铁路运输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要求追究吴某某妨害公务的刑事责任。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9年2月3日22时20分许,**市公安局**分局接报一起轻生警情,**分局指派民警赵某某、巩某某出警,在调查得知轻生人员可能乘坐火车的情况下,二人带领报案人来到**火车站,民警巩某某去调取车站外面监控资料,赵某某带领两名报案人找**车站派出所帮助查找轻生人员,在通过安检时被正在执行安检工作的吴某某拦住,在要求出示车票、身份证、工作证过程中,因民警赵某某未出示人民警察证件、执法用语不当等对赵某某产生不满。安检人要求赵某某出示工作证件,民警赵某某意图以警服、配枪证明警察身份,吴某某同意民警赵某某进入。但报案人没有穿警服,在进入时吴某某要求报案人出示车票及身份证,在民警赵某某解释后要求赵某某出示人民警察证件才能携报案人进入。在这一争执过程中,双方情绪逐渐激动,民警赵某某口头警告吴某某不要妨碍自己执行公务,否则要拘吴某某,这句话使吴某某激动起来,认为自己也是在正常工作,凭什么拘自己,冲向民警赵某某并用手指点民警赵某某争论。民警赵某某因佩戴有警枪,希望保持安全距离,用手推开纠缠自己的吴某某时,吴某某误认为赵某某打了自己,于是冲到赵某某面前,用手击打赵某某面部,赵某某以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为由口头传唤吴某某并拽吴某某,吴某某挣扎时用脚踢赵某某腿部,造成民警赵某某面部红肿,公务暂时中断。吴某某在此后的警方和检方调查中对相关事实供认不讳,此前无犯罪记录。

本院复查认为,根据**火车站候车室监控录像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客观层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一款和第五款的行为,确系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但在主观层面上吴某某具有伤害的故意,没有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动机,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

    通化铁路运输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无故意回避吴某某的主观恶性和情节严重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通化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处理适当

本院决定:维持通化铁路运输检察院的《通铁检刑检刑不诉〔2019〕1号》不起诉决定。

202032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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