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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5号

申诉单位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单位地址西安市**区**村**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系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的被害人,也是白某某的债权人。

申诉单位诉讼代理人贺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41968********,汉族,家住西安市周至县**镇**村

申诉单位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白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长检公诉刑不诉(2019)**号不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3年12月9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楼花转让协议纠纷一案,2014年1月16日西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以(2013)长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西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楼花转让款120万元及利息、工程款2732982元及利息。判决送达15日内,被告西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未上诉,该判决遂于送达之日起15日后生效,但白某某一直未履行判决。2016年1月7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楼花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多次劝解被执行人白某某履行判决,但被执行人白利君以判决有问题为由拒不履行判决,遂于2017年5月23日以被执行人白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2017年7月28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以犯罪嫌疑人白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2018年10月15日将犯罪嫌疑人白某某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到犯罪嫌疑人白某某丈夫徐某甲支付的50万元执行款后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同日将犯罪嫌疑人白某某取保候审。2019年6月12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以(2019)陕****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徐某甲、徐某乙、白某某为申请执行人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楼花转让协议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在未交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西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计向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30万元。2019年7月1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将该案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西安2019年12月12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白某某名下现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街办**村的三间门面房和一辆迈腾车没有估价,是否可以变卖履行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名下是否还有其他财产可以履行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白某某对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为由对白某某不起诉。经审查,白某某名下的门面房由其丈夫徐某甲自2003年开始向外出租,每年获取租金共计14万元,该门面房上有抵押贷款66万,该贷款并未偿还,目前卷内证据尚无法证明白某某名下的门面房和迈腾车系西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

本院复查认为,该申诉案件围绕的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处理结果进行的,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是指对于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结果,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对于本案就是指2014年8月21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关于被告西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款120万元及利息、工程款2732982元及利息的判决结果。该判决确认的是被告西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欠款支付责任,因此,对于该生效判决,应当由西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资产承担支付责任。2019年6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依申请做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西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三名股东在出资额(共计1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于申诉人认为西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名下有一辆车和两处门面房,该公司就属于有履约能力的申诉意见,经过审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公司法人的个人资产不等同于公司资产,公司法人的履约能力不等同于公司的履约能力,同样,公司的债务也不等同于股东个人的债务,公司的债务要由公司以自己的资产进行清偿,在该判决生效后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期间,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查封了双方公司存在争议的涉案楼盘,而该期间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调取的证据无法证明登记于西安**商贸公司法人名下的一辆车和两处门面房是属于该公司的公司资产。本案中2019年6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裁定三名股东以100万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清偿责任,而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西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了130万元,该部分属于公司偿还的钱款还是股东偿还的钱款还需要进行认定,且2019年6月新的民事裁定书要首先经过民事执行程序,而不能越过执行直接认定西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拒不执行该裁定。综上,我院认为,证明西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决定:维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对白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予支持。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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