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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高某甲、李某某等刑事申诉案)_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闽检刑申复决〔2018〕1号

申诉人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乡**村。

申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乡**村。

申诉人高某乙,男,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乡**村。

申诉人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对高某甲作出的(2012)榕刑终字第99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经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不予立案复查。申诉人仍不服,以垫付的75万元并非用于非法活动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用于垫付的75万元是村民的征地补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2008年9月29日,连江县土地发展中心在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乡**村**自然村开发征用土地用于建设“海峡文化村”项目,并将征地补偿款于2010年年初全部拨付到连江县**乡**村。2010年2月,连江县**温泉度假有限公司迫于“**文化村”项目一直被原审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柯某丙等人阻扰而无法正常施工,同意另行支付人民币75万元给**村青甲池村民。后因该款项未到位,高某甲在柯某甲催要下,分别于2010年2月24日、2月26日、2月27日让村出纳陈某某将村里的其他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先行支付给柯某甲、柯某乙、柯某丙,柯某甲从中分得人民币40万元,柯某乙、柯某丙各分得人民币10万元。期间,高某甲还私自陆续从陈某某处拿走其他征地补偿款计人民币15万元,分别给柯某丁人民币5万元,柯某戊人民币1万元,其余人民币9万元去向不明。2010年5月6日,**温泉度假有限公司通过“**文化村”堤坝土方项目承建工程队虚列工程支付款项,将人民币75万元汇入**村出纳陈某某私人帐户,在高某甲授意下,陈某某将该款用于冲账之前高某甲从村里账户借走的人民币75万元。2010年5月12日,高某甲指使卢某某与“海峡文化村”堤坝土方项目承建工程队负责人张某某签订了虚假工程合同并在领单上签字,以掩盖75万元的真相。

根据原案银行取款凭证等书证、陈某某等证人证言及原审被告人高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可以证实原审被告人高某甲从村委会挪用的人民币75万元系征地补偿款,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刑终字第99号刑事判决已认定柯某甲、柯某乙、柯某丙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申诉人高某甲、李某某、高某乙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抗诉。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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