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任某某,女,生于197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77********,汉族,护士。系原案被告人王某某前妻。
申诉人任某某不服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王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姜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24日以向我院控申部门提交刑事申诉申请书的方式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1998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与任某某(女,42岁,本案被害人)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10月25日生育一女。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姜某某相识并于同年下半年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3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与任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租住位于苍溪县**镇**街**巷**号的房屋与被告人姜某某共同生活,从2018年6月至今,被告人王某某在未与任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再次租住位于苍溪县**镇**村**组的民房,与被告人姜某某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
本院复查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姜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苍溪县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均作出有罪判决,虽然偏轻,但不属于畸轻,不宜提起抗诉,对本案不宜启动再审程序。
本院决定:不予抗诉。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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