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7号
申诉人任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504221975********,汉族,住赤峰市巴林左旗**村**组**老年公寓。系原案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504281979********,蒙古族,初中文化,住巴林左旗**镇**区**小区**号大厅。
申诉人任某甲因刘某甲、扈某某、贾某某诈骗、虚假诉讼一案,不服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对刘某甲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以原案是套路贷犯罪,检察机关却错误地认定为高利贷行为,刘某甲等人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应当对其提起公诉为由,在收到不起诉决定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立案复查。
本院复查查明:2015年11月18日,申诉人任某甲向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借款60万元,合同约定2016年5月17日还清,月利率2%,收取砍头息18万元,实际得款42万元。申诉人向刘某甲出具了67.2万元借据,二人经协商后,刘某甲让扈某某、贾某某拟定了申诉人的“**老年公寓”买卖合同,实质为抵押,并让申诉人出具了一张120万元的**老年公寓转让款收据,当天刘某甲、任某甲等人到银行制造了120万元的银行流水。
2016年3月底,申诉人归还刘某甲3万元。2016年5月17日借款到期,刘某甲多次督促其还款,任某甲未能偿还刘某甲本息,同年5月18日,刘某甲申请法院对“**老年公寓”诉讼保全,得到法院支持,予以查封。同年6月2日,刘某甲以合同纠纷案由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委托贾某某为诉讼代理人。同月28日,法院开庭审理时,申诉人、刘某甲均当庭认可合同纠纷实为借贷纠纷,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法院遂作出(2016)内0422民初3052民事调解书:“任某甲于2016年8月1日前偿还刘某甲70万元,其余尾欠款50万元及双方约定的利息于2017年6月1日之前给付,如逾期不能给付,将以抵押**公寓及院落财产变现,偿还刘某甲欠款”。到2016年8月1日,申诉人未能还款,同月10日刘某甲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申诉人按民事调解书给付70万元。11月30日,“**老年公寓”被评估,价值为123.3575万元。在法院对**老年公寓挂网拍卖期间,任某甲之父任某乙以第三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经法院审理,于2018年5月15日驳回任某乙诉讼请求,任某乙上诉后,2018年9月17日赤峰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裁定。
期间,2017年春,刘某甲找双方朋友刘某乙督促任某甲归还本息,利息按2%计息。2019年3月22日,**老年公寓又被评估为价值125.6438万元,同月25日,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0422执207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老年公寓部分房产。2019年4月13日,申诉人任某甲向巴林左旗公安局报案,称被以套路贷形式诈骗。
申诉人提出刘某甲等人只出借42万元,却通过种种手段试图取得价值120余万元的房产,系套路贷犯罪,检察机关却将案件错误地认定为高利贷,原案诈骗罪事实清楚,应当对刘某甲提起公诉。经查,一是刘某甲与申诉人之间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二是**老年公寓买卖合同的实质为抵押,对此刘某甲与申诉人是明知的、认可的,刘某甲供述这样做的目的是基于申诉人外债有几百万,不以老年公寓抵押将可能导致其债权不能实现,是为对抗申诉人的其他债权人;三是刘某甲以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履行转让合同,但在法庭开庭过程中,刘某甲认可和申诉人之间是借贷关系,并在法官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书,说明刘某甲通过诉讼索要的是借款本息;四是按照借款60万元计算本息,到2016年8月1日,本息合计69.6万元;五是申诉人证明开庭当天刘某甲说总计偿还70万元就可以;邱某某证明申诉人第一次找其说,按照法院调解刘某甲答应只需一次性还70万元;刘某乙证明刘某甲和申诉人之间有60万元债务,刘某甲要求刘某乙帮忙把钱要回来,2%的利息,有一天算一天的利息;刘某甲供述在诉讼时其与贾某某说只要回60万元,利息有一分算一分;六是2016年8月10日刘某甲向法院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70万元;七是从申诉人实际还款情况看,截止到2019年4月申诉人报案时,其共偿还刘某甲3万元。上述表明:刘某甲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没有实施诱使、威胁、强迫或者欺骗等非法手段的行为。在整个案件中,没有隐藏的套路,不属于套路贷。申诉人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等人与申诉人之间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刘某甲等人实施的若干具体行为均属于高利贷谋利行为,不属于套路贷,认定其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2019年7月23日公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刘某甲等人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刘某甲等人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无中生有、人为制造假案,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对刘某甲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正确。
本院决定:维持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对刘某甲作出的左检公诉刑不诉〔2019〕86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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