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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佛山市顺德区某某街道某某股份合作经济社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佛检控申刑申复决〔2019〕30号

申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股份合作经济社,申诉代理人黄某某、女、1986年10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6811986********,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股份合作经济社出纳员。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巷**号,电话:1379409****。黄某某受**股份合作经济社委托,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诉。本案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嫌疑人有7人:何某某、岑某某、梁某某、罗某甲、罗某乙、曾某某、陈某某。其中何某某、罗某甲、罗某乙被提起公诉;陈某某、岑某某、曾某某、梁某某被不起诉。

申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股份合作经济社诈骗罪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佛顺检公诉刑不诉【2019】370号对岑某某不起诉决定,收到决定书7天之内向本院申请刑事监督。

本院复查查明: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岑某某、梁某某、罗某甲、罗某乙、曾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09年,何某某、岑某某、梁某某长期租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工业区**路**号地块一直无土地使用证。何某某知道底价后故意隐瞒,并约冯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商议办证,何某某答应可以先垫资办理,每平方米办证费80元左右,要求股份社分2年归还办证费。后2009年10月29日,罗某甲、罗某乙组织**股份社股民大会投票,股民在对具体办证程某某价格并不清楚的情况下,表决同意以不超过每平方80元的单价办理**工业区**路**号和**号两地块转建设用地。何某某虚构第三方中介“王某某”办证。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岑某某、梁某某等人事先知道办证费用底价,通过隐瞒事实,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伙同罗某甲、罗某乙、陈某某、曾某某等人,骗取**村**股份社集体资产2789960元。

经过对本案证据复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岑某某犯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佛顺检公诉刑不诉【2019】370号对岑某某不起诉决定是适当的。本院决定:对申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股份合作经济社的申诉不予支持。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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