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吕检八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侯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3241956********,汉族,大学文化,山西省孝义市**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西省孝义市**镇**楼**门**号。
原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3241970********,汉族,大学文化,政治面貌民主同盟,山西省孝义市**镇**村人,住山西省孝义市**号楼**单元**层**。2018年7月1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孝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8年12月9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侯审。2019年9月9日孝义市人民检察院孝检刑一刑不诉(2019)15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申诉人侯某某因合同诈骗一案,不服孝义市人民检察院孝检刑一刑不诉(2019)15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以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犯罪事实认定错误和赵某某只某某某被害人60万元现金,还有55万元及经济损失应返还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决定立案复查。
本院经复查查明:2014年7月21日孝义市**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侯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买铝料。被害人侯某某依据合同约定付给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预付款100万元,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收到预付款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而是将此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2016年5月14日赵某某给侯某某打下了借条,承诺继续履行合同或还本付息。2018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被害人115万元,其中现金60万元,55万元双方签订了协议用一套在建住房予以折抵,被害人侯某某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经复查认为:原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被害人侯某某签订购买铝料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收到预付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提出的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犯罪事实认定错误的理由,经查,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收到预付款后用于偿还个人借款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否存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且在被害人侯某某多次催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况下,2016年5月14日赵某某给侯某某打下了借条,承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还本付息。案发后,2018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又某某某被害人侯某某115万元,并获得其谅解。申诉人提出的被不起诉人只某某某被害人60万元现金,还有55万元及经济损失应返还的理由,2018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将一套在建住房折抵55万元,抵押给了被害人侯某某,此协议书是在中介人的见证下,双方自愿达成的,并不存在还应当返还55万元的情形,同时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赵某某的行为已经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其法律责任。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第四款的规定,对赵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维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孝检刑一刑不诉(2019)15号不起诉决定书。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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