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万检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龙某甲,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71951********,汉族,初中,**镇**街**号。系原案被告人。
申诉人龙某甲因强迫交易罪一案,以龙某甲认为自己无罪,不服万载县人民法院(2018)赣0922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其犯强迫交易罪,提出刑事申诉,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虽然龙某甲、龙某乙、赖某某否认有阻工的行为,也重新调取了部分证人的陈述,但是有被害人郭某甲以及股东易某甲、易某乙的陈述,村委会干部李某某、龙某丙、杨源村村民丁某甲、丁某乙、何某某的证言,另外有施工人员郭某乙、邱某某等人证言予以佐证,且有三名原案被告人在一审法庭的供述印证,可以证实龙某甲、龙某乙、赖某某为了将郭某甲中标的修路权拿到手,以杨源村的矿车无法通过为由,采取拦路、禁止挖机作业、言语辱骂等方式对郭某甲的道路修建施工进行阻止,使郭某甲无法进行施工,最后迫使郭某甲将该工程转让给龙某甲等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
本院复查认为,虽然申诉人龙某甲提出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存在一些程序不规范的地方,但现有证据仍能证实龙某甲为了自己矿山的利益,多次阻止郭某甲施工修路,最后迫使郭某甲将工程转包给龙某甲的事实,原案判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决定:不予提请抗诉。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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