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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公开版)_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饶检三部刑申复决〔2020〕3号

申诉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道**小区。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周某某因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对上饶市海纳投资有限公司、林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以下申诉理由和请求:

1、周某某认为徐某某等人在案发前一直在欺骗其,并逃避还款责任。

2、周某某认为其收到林某某弟弟林**还款10万元的转账时间与收条上的落款时间不吻合。周某某认为实际转账时间是2019年10月11日,而收条上的落款时间是2018年5月13日,其认为落款时间是林某某事后自己添加上去,与事实不符。

3、周某某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出具的谅解书系有条件的,如果林某某等人按照谅解书上约定的条件履行了还款义务周某某则谅解,否则周某某不予以谅解。检察机关认为周某某对林某某等人表示谅解与事实不符。

本院复查查明:

2013年6月1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省上饶军分区(下称“上饶军分区”)与江西海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江西海纳”)就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路片非军事用途军队权属空余房地产盘活利用项目(下称“金长城项目”)签订租赁协议,并由其对军分区大礼堂进行改造。

2014年4月1日,被申诉人林某某为承接金长城项目与江国庆在上饶市信州区成立被申诉单位上饶市海纳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上饶海纳”),并于5月12日与江西海纳签订金长城项目合作协议。同日江西海纳收到上饶海纳林某某给付的1000万元合作款,林某某成为金长城项目直接主管人。在上饶海纳对项目施工过程中,因事故与现场周边的住户产生纠纷被迫停工。后因缺乏资金,上饶海纳陆续吸纳胡*、徐*兴入股(江国庆已离开)。林某某多次向徐*兴借款,在还款的压力下,2014年12月27日,上饶海纳与徐*兴、徐*勇(父子关系)签订项目转让协议,金长城项目由徐*兴一人承接。12月28日,林某某与徐*兴签订金长城项目退出合作协议。同日,徐*兴代徐*勇与江西海纳签订金长城项目合作协议。2015年2月3日,胡*退出金长城项目。2015年因政策原因,军产项目(“金长城项目”)被暂停施工,江西海纳与徐*兴间产生纠纷,遂于2016年3月16日双方签订解除合作协议书。

2016年2月2日,方*定、胡*建、王*军(代林某某持股30%)成立上饶市海纳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纳兴业”),并于2月4日与江西海纳签订合作协议,在当日缴纳200万元押金后,由海纳兴业运作金长城项目,因得不到开工许可,双方于2019年通过法院解决了纷争。

2018年8月30日,上饶军分区与江西海纳签订终止租赁合同协议书。

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期间,上饶海纳法定代表人为江*庆、股东林某某,总经理徐*仁。为解决公司资金问题,林某某、徐*仁在“金长城项目”转让给徐*兴期间,仍以上饶海纳名义于2015年12月1日与周某某、李*良签订工程包工承包合同,收取保证金27万。另外,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5月28日,上饶海纳收取毛*江20万元保证金、骆*军20万元保证金、徐*峰10万元保证金。林某某在2018年5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退还了周某某保证金10万元,并书面保证退还剩余的17万元保证金。上述款项中,除周某某交纳的27万保证金汇入林某某指定的上饶海纳员工王*军账户外,其余款项均汇入上饶海纳对公账户。江*庆知晓对以上饶海纳签订合同收取保证金的行为及将保证金用于公司运营的情况。案发后,2020年6月1日,林某某退还了周某某保证金3万元,共计退赔13万元给周某某并与其达成剩余14万元的退赔协议及谅解书,各被害人对上饶海纳的行为均表示谅解。

信州区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充分听取申诉人周某某的意见,周某某明确表示同意对被申诉人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本院复查认为,被申诉单位上饶市海纳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单位犯罪。林某某系单位主管人员,法定刑期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且犯罪情节轻微、具备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在案发后,积极处理善后事宜,退赔部分损失且与被害人达成了退赔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主观恶性较小。综上,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上饶市海纳投资有限公司、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正确。

本院决定:维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对上饶市海纳投资有限公司、林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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