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临检三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211964********,汉族,中专文化,原曲沃监狱派出所所长。1998年1月3日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申诉人李某某不服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曲检监管刑申复决(2019)7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1997年12月15日夜间,李某某收到举报称有人偷铁,未第一时间处理。此后李某某在移交案件时,未能将赃物全部追缴移交。
本院复查认为,申诉人李某某身为派出所所长,在处理案件时未能完全履职,其行为存在瑕疵。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是出于徇私枉法的主观故意而有意为之,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认定其构成徇私枉法罪的证据不足。原不起诉决定书处理结果并无错误。而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曲检监管刑申复决(2019)7号复查决定书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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