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侯检控申刑申复决〔2019〕2号
申诉人王某霞,女性,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0219XXXXXXXXXX,汉族,务农、住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上马办事处史店村X区X号,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王某霞不服侯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1081刑初字13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7日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06年至2017年10月期间,郭某清以有能力为他人安排铁路工作、购买部队低价房、低价车以及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东、张某英等30人及其亲友钱款共计764.525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和偿还债务,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694.935万元(其中申诉人王某霞以安排铁路工作为由被骗9.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郭元清的供述。
本院复查认为,侯马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郭某清构成诈骗罪,同时认定被告人能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且当庭认罪,依法判处郭元清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退赔被害人诈骗款项。侯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1081刑初字132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不符合抗诉条件,本院决定不予抗诉。
2019年8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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