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京检审监刑申复决〔2020〕21号
申诉人戴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21949********,汉族,北京市**研究院**,大学专科文化,住北京市西城区**街**号**门**号。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戴某某因刘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一案,不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京二分检刑不诉〔2019〕23号不起诉决定书,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构成诈骗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07年至2018年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向被害人戴某某等12人介绍购买杨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虚构的单价为4160元的低价经济适用房,共收取被害人定金、房款、经济适用房改商品房费用、好处费等600余万元。
本院认为,原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向被害人介绍购买虚假的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但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所介绍经济适用房为虚假,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原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本院决定,维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刘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