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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公开版)_南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南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4号

申诉人黄某某,男,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某某市****镇,住福建省某某市**县汽车站***室,就职于某某县服务中心,系刘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申诉人黄某某因刘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以申诉人(系该案被害人)不服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检诉刑不诉〔20***号不起诉决定,认为调查情况与事实不符,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8年11月10日,申诉人黄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双方朋友一起在某某县美食城吃饭,后因喝酒双方发生争执, 继而发生扭打, 被劝开后众人散桌先后离开包间。行至美食城门口右边的人行道与马路边位置,二人再次发生肢体冲突,黄某某摔倒在地,并造成三颗门牙折断。经某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本院复查认为,本案中在酒桌和美食城外先后发生两次肢体冲突,认定刘某某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取决第二次行为,本次冲突黄某某认为是刘某某将其打倒在地并造成三颗门牙折断;刘某某则辩解是黄某某追上来还要打他,刘某某用手在挥挡黄某某的手臂过程中,黄某某喝醉酒自已摔倒造成的。从当时在场的证人证言来看,现有证人均未看清黄某某是如何摔倒;从监控视频上看,黄某某从站起来追到路边到其摔倒在地的时间很短、视频模糊,亦无法看清黄某某是如何摔倒。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在第二次冲突中刘某某有伤害故意和伤害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本院决定:维持福建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作出的*检诉刑不诉〔20***号不诉决定。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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