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呼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周某甲,女,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71********,大专文化程度,牙克石市**办事处工作人员,共产党员,住牙克石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
申诉人周某甲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牙克石市检察院牙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不起诉决定书,以没有撕扯和殴打被害人、法医伤情鉴定工作中违反法律程序弄虚作假、办案人员以胁迫手段非法采集证据、医院病历涉嫌造假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晚20时许,李某某与朋友在自家**超市门前烤肉,因碳火烟大,引发隔壁**粮店店主周某乙不满,二人发生争吵,后经他人劝说后停止争吵。周某乙的丈夫周某丙回家听说此事后与李某某发生争吵。周某甲在劝阻过程中与李某某发生撕扯倒地,周某乙和周某丙上前对李某某进行殴打,经他人阻止后停止。经牙克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复查认为,李某某的右肩关节脱位的轻伤后果与周某甲发生撕扯有因果关系,故周某甲应承担刑事责任。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牙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周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正确,申诉人周某甲申诉理由不成立,故维持牙克石市检察院牙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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