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呼检二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张某甲,女性,身份证号码1501211996********,汉族,系张某乙之女。
申诉人张某甲因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张某乙死因是经交通事故致主动脉断裂失血休克死亡;赵某某摩托车撞到了张某乙;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将摩托车推离现场导致现场破坏,物证污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撤销等申诉理由,对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土左刑一部刑不诉(2020)1号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1.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发生碰撞;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3.张某乙的死亡时间无法确定。
本院复查认为,本案中证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故无法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0条之规定,本院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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