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41号
申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031966********,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楼**门**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村**号,系原案的被害人。
申诉人王某某不服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唐南检刑诉部刑不诉[2020]2号不起诉决定,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该案中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关于款项的性质明显不一,由于没有相关书面证据佐证,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决定:维持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唐南检刑诉部刑不诉[2020]2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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