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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公开版)_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申复决〔2020〕27号

申诉人某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102241995********,汉族,系被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被害人。

申诉人某某某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作出的周某某涉嫌诈骗罪存疑不起诉决定,以不起诉决定错误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5年10月1日,申诉人某某某通过赶集网找工作,认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2015年12月,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周某某谎称自己名下有好几套房产、父亲在老家有个厂子、平时接触的都是有钱的老板、自己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称等某某某大学毕业后一起创业。自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交房租、买手机、母亲生病、债主催债等各种理由让某某某转账,其中部分理由真实。通过某某某提供的转账单据证实转账共计300余次,金额共计人民币102760元,周某某认可91106.32元。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某某某4****.69元。同时周某某又提供了部分向某某某银行转账单据和微信****,金额共计1.5万余元,对此,某某某不予认可。2016年11月1日,周某某给某某某打欠条,金额为10万元。2016年11月29日,某某某以周某某涉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案发后,截止到2020年10月19日,周某某又向某某某支付4万元。

另查,二人交往期间,某某某去过周某某家,知晓周某某家庭状况,家住平房,**农民,没有与众不同之处。

本院复查认为,诈骗罪的构造为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足以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因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继而行为人受益,被害人受损。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与某某某交往期间编造了一些谎言,称自己有钱,但因为家里人管得严,所以手里没钱,据此经常向某某某借钱。但其一,在二人交往期间,某某某去过周某某家里,知晓周某某父母及家庭情况,在长达10个月的时间里,二人多次互相转款,难以认定周某某的谎言足以让某某某陷入错误认识;其二,现有证据证实周某某借款的部分理由真实,部分去向不清,是否为周某某编造的谎言不清。综上,认定周某某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

本院决定:维持基层院不起诉决定。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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