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并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4号
申诉人杨某某,女,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31946********,汉族,中专文化,退休,群众,住太原市**路**。系被害人母亲。
申诉人杨某某因孙某非法拘禁罪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并杏检刑刑不诉[2019]96号不起诉决定,以本案是以武俊为首恶势力犯罪,将被害人非法拘禁在家中两年多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孙某属于恶势力组织的重要成员,孙某积极参与了拘禁并且提供了关键帮助,参与了20多天,孙某与本案其他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依法对孙某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武某陆续借款给被害人李某甲约957万元,投资在李某甲丈夫韩斌公司,从中挣取高额利息,2015年3月,李某甲、韩斌无能力偿还武俊本金及利息后失联。2017年2月25日武俊雇佣张雷、李某乙从阳泉火车站将李赟带回太原市杏花岭区半坡东街一条2号楼3单元40号李某甲家,并以催收欠款为由一同住进李某甲家中,后董某某、武俊彦等人也前来索要欠款。为防止李某甲逃跑,武俊、董某某、张雷以及张雷雇佣的李某乙、郝强、张彦,分时段轮流在李某甲家中对李某甲进行看管。李某甲外出要钱时,武俊等人跟随。期间,因无法归还欠款,武俊、董某某、武俊彦、张雷、李某乙、郝强对李某甲进行殴打。2017年6月郝强离开后,武俊又通过武俊彦雇用刘某某对李某甲进行看管。2018年4月李某丙离开后,武俊、董某某、武俊彦继续轮流看管,直至2019年4月16日,被害人李某甲在自已家中死亡。经山西**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排除李某甲因长期营养不良造成的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期间,2017年4月,被不起诉人孙某受武俊安排给张雷、李某丁等人送饭并有在现场长时间停留等行为。
该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武俊等9人涉嫌非法拘禁罪移送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对孙某存疑不起诉。对武俊等8人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杏花岭法院一审判处武俊等人14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本院复查认为,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自由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认定孙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目的,客观上虽能证明其有送饭和在现场长时间停留的行为,但无法证实其对被害人实施过哪些具体限制自由的行为。
本院决定:维持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原不起诉决定。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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