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襄检刑二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邓某某,男性,1991.05.13出生,汉族,**乡**村人。系受害人。
申诉人邓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襄汾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襄检刑不诉[2019]6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态度不好,也没有赔礼道歉,民事赔偿不积极,赔偿金额过低。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在**乡**村王某某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李某某将申诉人邓某某殴打致伤。经襄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身体之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邓某某对不起诉人王某某、李某某予以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襄汾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襄检刑不诉[2019]6号不起诉决定书。
本院复查认为,在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王某某积极赔偿,并已全被赔偿到位。被害人邓某某也出具了谅解书。襄汾县人民检察院据此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
本院决定:维持原决定。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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