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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运盐检五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史某平,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07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市**区**路**弄**号**室。系原案被不起诉人。

申诉人史某平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服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人以:一、本案被错误定性为刑事案件,其本质应属于带有感情纠纷的民事纠纷;二、其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通过所谓的“敲诈勒索”获得一分钱的利益为由,要求变更原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其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韩某丽与蒋某业、李某祥均是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6月5日,韩某丽与李某祥在上海见面后,韩某丽提出分手并向李某祥索要100万元分手费。两人因李某祥在网上的一些诉讼信息发生争执,并在微信里相互对骂,韩某丽气愤之下将分手费从100万元要到300万元,后又按嫖小姐的名义要到500万元。6月7日左右,韩某丽将她与李某祥之间的事情告诉了蒋某业。蒋某业得知情况后,就让韩在微信上继续同李某祥争吵,并把他查到的李某祥公司破产的情况转发给韩某丽,韩某丽又转发给李某祥。2017年6月下旬,韩某丽告诉蒋某业,李某祥曾经答应给她买车买房,她想给李某祥要500万元分手费。韩某丽不断给李某祥发威胁短信,同时还将她与李某祥之间的短信内容告知并转发给蒋某业。蒋某业根据韩某丽给他提供的李某祥的通信信息,向李某祥发威胁短信进行敲诈。被不起诉人史某平在蒋某业的指使下,于2017年7月7日用其手机给李某祥打电话或发短信对李某祥进行威胁、敲诈。一个自称叫“吴某双”(具体身份不详)的澳门人,自称澳门黑社会成员,从2017年7月9日至7月25日用澳门电话给李某祥打电话或发短信进行威胁恐吓,让李某祥拿500万元了结他与韩某丽之间的事情。李某祥被逼无奈于2017年7月16日安排其公司财务人员给韩某丽卡上转了4万元。2018年3月份左右,韩某丽将4万元通过王某文退还给李某祥。

本院复查认为,韩某丽与李某祥之间虽有感情纠纷,但在两人分手后,韩某丽、蒋某业、史某平三人通过打电话、发短信,采用恐吓、威胁之手段向李某祥索要巨额钱财。韩某丽、史某平、蒋某业的前后供述多处相互矛盾,经本院两次退补及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纠正案件通知书、案件办理意见书,至今亲子鉴定未完成,电子证据全面恢复因山西省司法鉴定中心不予受理未完成,证据间矛盾仍无法合理排除,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史某平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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