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3号
申诉人冯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业主,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011974********,住平凉市崆峒区**路**楼**单元**室。系本案被害人。
申诉人冯某某因张某某诈骗罪一案,不服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不起诉决定,以受害人报案后犯罪嫌疑人才被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供认实施团伙诈骗10400元行为,并非本人意愿主动借款10400元,本案事实清楚,应追回被骗人的财产损失的申诉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复查查明: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上旬,犯罪嫌疑人沈某某自称是做建材生意的老板,以能帮助受害人冯某某做净水机生意为由,多次微信以及电话联系冯某某,并要求让受害人冯某某做其情人,被冯某某拒绝。4月21日下午19时许,犯罪嫌疑人沈某某谎称给表哥“老刘”(身份未确认)媳妇介绍做净水机生意为由将受害人冯某某约至崆峒区绿地广场,后“老刘”提出看净水机彩页,因受害人冯某某丈夫在净水机店,沈某某便和“老刘”未取彩页。4月22日早上犯罪嫌疑人沈某某以“老刘”要看关于净水机的彩页,让受害人冯某某将彩页拿到定北路**茶楼,冯某某到达茶楼后,犯罪嫌疑人沈某某打电话将另一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也叫至该茶楼,并向受害人冯某某介绍时隐瞒张某某身份为“李总”,后沈某某、张某某以及“老刘”三人打麻将途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提出下午将钱带够再继续后离开茶楼,后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和“老刘”以有手段可以赢“李总”(指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钱,但是本金不够为由,提出让冯某某借其2万元,后冯某某向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借款1万元,沈某某、张某某以及“老刘”三人假装以推饼子赌博的方式,故意让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将钱全部赢走。次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沈某某以回宁夏中卫没钱给车加油为由,向受害人冯某某借款400元,并称会归还所借共计10400元,后沈某某将冯某某微信设置,拒不归还受害人钱款。
经本院复查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张某某是否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的、诈骗的数额是多少,现有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致犯罪事实无法认定。因此,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虽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但仍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一)项之规定,维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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