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公开版)_张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张检二部刑申复决〔2020〕10号

申诉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011985********,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系原张**涉嫌合同诈骗案被害人

申诉人**因张**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65号不起诉决定,以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6年12月,张**将一辆路虎极光车抵押给李**,借款14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未按期还款赎车。2018年2月,李**将该辆车处置,现车辆下落不明,车辆价值亦无法认定。2017年4月,张**从李**处购买一辆北汽D70汽车,张**先后两次向李**付款5万元,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购买后因车辆无法申领牌照,李**与张**一起前往厂家退货未果,后张**将该车抵押给吴*借款5万元,将其中4万元给了李**,剩余1万元自用。同年,张**与李**还存在购买双龙汽车等经济行为。

2017年6月至10月,经李**同意,张**先后三次与**服务有限公司(申诉人李**车辆挂靠单位)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按每天250、300、400元不等的租赁价格,分别租赁车牌号为苏E67*** (车架号为LFV3A24G9D3******)奥迪A6小轿车、车牌号为甘GS6***(车架号为WAUATD4L6AD******)奥迪Q7越野车、车牌号为豫A8V***(车架号为LVGDA46A4BG******)汉兰达牌越野车,抵押借款19万元后主要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案发后,张**赎回车牌号为甘GS6***奥迪Q7越野车并归还原车主。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共计649999元(甘GS6***奥迪Q7越野车价值280000元)。

本院复查认为,现有证据虽能够证明张**将李**公司车辆抵押借款的事实,但因二人是否存在经济纠纷以及租赁车辆的时间、事由等存在矛盾无法排除,无法证明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租车辆后抵押借款的犯罪行为。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张**作不起诉决定适当。

本院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