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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公开版)_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22号

申诉人孙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街**号楼**单元。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孙某某不服抚顺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抚矿检刑不诉【2020】2号”不起诉决定书,向我院申诉。本院复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上午11时许,申诉人孙某某到抚顺矿业集团退休管理中心东部区报销暖气费时,对办理手续的工作人员杨某某产生不满,并发生争执。被申诉人刘某某听到吵骂声后到现场对申诉人孙某某进行劝说,二人发生争吵后被在场人员劝开,孙某某离开。下午15时40分许,申诉人孙某某因对被申诉人刘某某不满,再次回到该管理中心,殴打坐在办公室内的被申诉人刘某某,继而二人发生撕扯,被申诉人刘某某击打申诉人孙某某面部并致面部出血。

申诉人孙某某于案发当日前往抚矿总医院就诊,诊断为鼻外伤,医嘱做鼻部CT检查,申诉人孙某某以没带钱为由拒绝拍摄CT片,后申诉人孙某某与被申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达成调解,被申诉人刘某某赔偿申诉人孙某某医药费等费用5000元。后申诉人孙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到抚顺市中医院就诊并拍摄鼻部CT,诊断为鼻骨骨折,右上颌骨额突骨折。抚顺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抚顺市公正司法鉴定所以申诉人孙某某在抚顺市中医院拍摄的CT影像学报告单时间不符和疑似有陈旧性骨折等为由不予鉴定,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以图像不清不予鉴定。

2019年12月23日,申诉人孙某某到抚顺市矿务局总医院拍摄鼻部3D-CT。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抚顺市中医院2019.11.01(CT191101182号)CT片与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抚矿总医院2019.12.23(CD357189号)CT片显示的右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骨折部位、性质及特征完全一致,可以认定为同一伤害行为造成的后果。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仅就2019年12月23日抚顺市矿务局医院CT片所见,申诉人孙某某鼻部骨折为轻伤二级。并注明:本次鉴定仅就2019年12月23日抚顺市矿务局医院CT片所见的后果评定为轻伤二级。至于是否2019年10月28日形成我们难以判断,受理鉴定时已明确告知,并在鉴定委托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本院复查认为,申诉人在案发后第四天拍摄CT显示骨折,鉴定意见评定为轻伤二级,但本案因申诉人未在案发后及时拍摄CT固定伤情,致该骨折是否是由于案发当日形成无法判断,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诉人刘某某的行为与申诉人孙某某的伤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院决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诉人刘某某成构成故意伤害罪,维持抚顺市矿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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