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新检喀分控申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新疆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25195612260XXXX,汉族,专科毕业,新疆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莎车县莎车镇古鲁巴格路XX号院X号楼X单元XXX室。系原案申诉人
申诉人新疆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职务侵占罪一案,不服莎车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周某作出的(2016)7号不起诉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复查认定的事实与原案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复查认为,莎车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维持莎车县人民检察院原不起诉决定。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维持莎车县人民检察院(2016)7号存疑不起诉决定。
2019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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