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曲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5号
申诉人李某生,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农民 住曲靖市沾益区**乡**村。
申诉人因不服云南省沾益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林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7年4月1日13时许,李某林与李某生因测量土地面积一事在李某生家桑树地内发生争吵、推搡、撕扯,双方互相揪住对方衣领,李某生被地上的桑树条绊倒后拉着李某林一起倒地,倒地时李某林压在李某生身上。2017年4月3日李某生至某某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胸第5肋骨不全性骨折,胸部软组织挫伤。2017年5月9日、12月8日某某第二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示:李某生左侧第7、8、9前肋骨骨皮毛糙,结合病史多考虑陈旧性骨折。李某生陈述系李某林于2017年4月1日与其撕扯倒地后,用手肘及膝盖将其肋骨致伤。
本院复查认为:
1、现有证据认定申诉人李某生左侧第7、8、9肋骨骨折的轻伤系李某林的行为所致存疑。认定李某林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是李某生的陈述,证据单一,且李某生陈述的案发原因、打斗经过与现场目击证人证实的不相一致。李某生案发后第二、三天到医院买药、住院治疗,入院时未诉胸痛等症,查体自述右侧胸部压痛明显,未提及左侧胸部压痛等情况,后行CT检查时未见左侧胸部有软组织肿胀或血肿等情况。根据2017年4月3日的影像学资料阅片,未见骨折表现。某某区人民医院诊断其右胸第5肋骨不全性骨折,至2017年5月9日到某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发现左侧胸部第七、八、九肋骨骨折。在这此期间,李某生虽在某某区医院住院治疗,根据其入院的表述及CT影像与某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影像结果,不能排除其肋骨骨折系其他原因形成的可能。
2、申诉人与被不起诉人当日发生撕扯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其有一定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侦查机关与沾益区人民检察院已组织双方进行了民事调解,李某林赔偿了李某生62000元,李某生同意该调解内容,提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请求,并签字领取了赔偿款。
综上所述,沾益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林作存疑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决定:维持沾益区人民检察院“沾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不起诉决定书对李某林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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