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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检复决〔20191

申诉人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2************,汉族,初中文化,住泌阳县**乡**村委**东组。系原案被不起诉人。

申诉人余某某因寻衅滋事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要求对其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申诉人余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2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5月4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泌阳县公安局以申诉人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5月19日以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以泌刑初字2017(22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申诉人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10月26日发回重审。泌阳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5月17日又以泌刑初2017(86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余某某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实不清,再次发回重审。后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撤回起诉,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泌检刑不诉【2018】56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余某某存疑不起诉。

本院复查认为,认定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处理决定适当。

本院决定:维持本院作出的泌检刑不诉【2018】56号不起诉决定书。

2019年1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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