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浙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缙云县燃料公司经理,住浙江省缙云县**,系原案被告人。
申诉人胡某某因不服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缙检(97)没字第9号没收决定书,以没收决定缺乏依据为由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将案件交由我院立案复查。
本院复查认为:根据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无权对扣押款物作出没收决定,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9月26日作出的缙检(97)没字第9号没收决定书缺乏法律依据,申诉人要求撤销该没收决定书的申诉理由成立。
综上,本院决定:
撤销缙云县人民检察院缙检(97)没字第9号没收决定书。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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