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滨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3号
申诉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原邹平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镇驻地。
诉讼代表人郭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邹平市**路**号。
申诉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因郭某乙职务侵占罪一案,不服邹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撤销邹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邹检刑一不诉〔2020〕9号不起诉决定书,请求提起公诉。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郭某乙自2011年至2016年担任邹平县**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人工费等方式从公司套取资金675630.5元,但不能排除为公支出的合理怀疑。
本院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乙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邹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对郭某传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本院决定:申诉人的申诉意见及理由不成立,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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