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犍检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吴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75********,四川省犍为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犍为县**镇**街**号,现住深圳市福田区**区。
申诉人吴某某因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2年5月6日,肖某某经刘某某介绍认识吴某某,在刘某某、魏某某在场、刘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况下,以虚拟的奔驰车为抵押向吴某某借款20万元(扣除利息1万元,实际肖某某得款19万元)并约使用期限三个月。之后,肖某某无力偿还该债务。2017年9月13日,吴某某以肖某某诈骗为由向犍为县公安局报案。2018年5月2日,肖某某通过犍为县公安局向吴某某偿还6万元,并称尽快筹资还款。
本院复查认为,肖某某、刘某某均证实肖某某通过刘某某向吴某某借款,刘某某作为连带担保人,吴某某基于信任才答应借钱。周某某、曾某某证实案发期间,肖某某在做煤炭、建设等工程。案件中无证据证实肖某某获得现金后是否就潜逃、大肆挥霍或用于违法行为,证实肖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证据不足。
本院决定:综上,申诉人吴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不支持吴某某的申诉。。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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