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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公开版)_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湘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3131981********,汉族,居住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路**号**室。

申诉人李某某因不服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313刑初67号唐合同诈骗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请对本案提出抗诉。

本院复查查明:被告人唐某某利用其萍乡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某某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虚构事实,冒用公司名义,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以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的方式作为借款担保,并约定高利息向多人骗取资金,所骗资金大部分用于偿还高利息和本金、个人消费、支付某某公司部分费用、支付某某物业公司的支出等。其中,2017年8月份,被告人唐某某冒用宏通公司名义,以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的方式作为借款担保,还与被害人约定高利息来骗取借款,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10万元,目前已偿还25万元。

本院复查认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

本院决定:不予提请抗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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