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申诉人肖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6220119******0819,汉族,高中文化,宜春市袁州区***局干部,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东路**号。
申诉人肖某因危险驾驶罪一案,不服本院的袁检刑不诉(2019)58号不起诉决定,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0时48分许,申诉人肖某饮酒后驾驶赣C7****号小车途径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建材市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经抽血鉴定,申诉人肖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7mg/100ml。
本院复查认为,申诉人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申诉理由不成立。
本院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