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遵检四部刑申复决〔2020〕Z3号
申诉人朱某某,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79********,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路**楼**号。
申诉人朱某某因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桐梓县人民检察院对周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原不起诉决定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周某某以**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与桐梓县**开发有限公司签订《S419桐梓羊瞪至松坎公路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融资代建协议》,2018年7月30日,何某某、周某某以**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与桐梓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了合作方式。2018年8月,何某某安排周某某伪造**建设有限公司印章,以该公司名义承包S101、S419项目中部分工程给朱某某等人,并收取相应保证金。
本院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周某某实施了伪造**建设有限公司印章的行为,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周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已退赔被害人工程保证金,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故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正确。
本院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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