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邵检刑申复决〔2018〕1号
申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现住邵武市**路**号**栋**楼道**室。系原案被不起诉人。
申诉人王某某因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不服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的邵检公刑不诉[2018]6号不起诉决定,以没有帮助傅某某逃脱刑事处罚的故意,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为由,请求依法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申诉人王某某担任邵武市**,履行职责摸排邵武市桂林乡村民傅某某涉枪线索时,违反规定,于2017年2月9日下午在与涉嫌非法购枪的傅某某通电话过程中泄露涉枪案情,并交代傅某某若是有猎枪,近期不能拿出,傅某某在通话后为逃避处罚,当即联系他人帮忙,将其持有的枪支、弹药、热成像仪等物进行转移、藏匿,并毁灭隐匿部分物证。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到本院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复查认为,申诉人王某某身为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负责涉枪线索摸排中,将案件线索告知了傅某某,且导致导致傅某某隐匿枪支,帮助傅某某逃避处罚,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申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申诉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邵检公刑不诉[2018]6号不起诉决定书对王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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