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公开版)_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邵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3号

申诉人邓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111979********,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乡**组**号**号。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邓某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不服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被申诉人邓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申诉人邓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19年11月初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邓某砸击毗邻墙壁导致其房侧墙壁开裂。经邵阳**工程公司鉴定认定,墙壁开裂造成的损失为7704.54元。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墙面裂缝有左右二处,未发现钝器击打痕迹。申诉人邓某某提供了2019年11月5日晚22:22分至23:31分的几段视频,只看到邓某与其父母在自家楼顶搭架子,未见邓某敲打邓某某墙体。

本院复查认为,认定邓某具有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证据不足、存在疑问。本案中,申诉人邓某某陈述墙壁是被他人人为砸击破坏,邻居的证言从侧面印证补强了其说法;但被害人陈述监控录像拍到了系邓某所为,但监控录像中却未见邓某砸墙,只反而看到了邓某与其父母在自家楼顶搭架子,这与邓某的供述基本吻合。尤其是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未发现钝器击打痕迹,监控录像、勘查笔录系客观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证明力,嫌疑人的辩解、监控录像、现场勘查笔录三个反向证据形成了锁链,足以形成墙壁自然开裂、由墙边堆积重物压迫造成开裂甚至是申诉人自己造成的合理怀疑。退一步讲,即便本案中的墙壁是人为破坏的,除了申诉人邓某某真实性存疑的陈述指证邓某,其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系邓某所为,邓某某本就与邓某存在矛盾,其报案就存在不实之处,因此承办人认为凭该可能存在问题的孤证不能认定该案就是邓某所为。

双清区人民检察院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原案中认定邓某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邓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维持双清区人民检察院对邓某作出的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31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1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