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席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7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阜新市清河门区**管理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阜新市海州区**路**,现住阜新市海州区**小区**号楼**。
申诉人席某因强迫交易罪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撤销阜县检刑不诉〔2020〕53号不起诉决定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席某强迫交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席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迫交易行为。
本院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席某不起诉。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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