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321962********,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子洲县**镇**市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6****3678。
申诉人王某甲不服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王某乙、乔某某、钟某某、薛某某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人以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要求民事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复查认为,子洲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处理适当,决定予以维持。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