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济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8号
申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11989********,汉族,曲阜市****花园**号楼*单元***室。系案件被害人。
申诉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11994********,汉族,农民,住泗水县****镇****村。系案件被害人。
申诉人刘某某、高某某因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泗水县人民检察院对齐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请撤销泗水县人民检察院泗检一部刑不诉〔2019〕4号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齐某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9年1月2日23时许,因高某甲与张某某离婚后孩子探视权问题,被害人高某某(高某甲弟弟)与高某甲、孔某某、刘某某等人到张某某家中,高某某、高某甲等人与张某某、张某某母亲及齐某某发生争闹,后因有人报警双方被劝离。1月3日凌晨2时许,因高某某不满齐某某在张某某家中与其争执,遂伙同高某甲、孔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张某甲等人到齐某某家中与齐某某理论,高某某、刘某某、孔某某等人闯入齐某某家大门与齐某某发生厮打,期间高某某、刘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高某某伤情为轻微伤,齐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本院复查认为,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泗水县人民检察院对齐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维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泗检一部刑不诉〔2019〕4号不起诉决定书。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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