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鹤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6号
申诉人刘某甲,女,200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22004********,汉族,高中文化,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社区**委**组,系被害人女儿。
法定代理人刘某乙,女,47岁,系申诉人刘某甲的母亲,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社区**委**组。
申诉人刘某甲因王某甲非法拘禁一案,不服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对王某甲不起诉决定,以王某甲不如实供述,构成非法拘禁罪为由,请求依法对王某甲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8年1月16日,因刘某丙、刘某乙不服鹤岗市**区人民政府对其房产的拆迁,原鹤岗市**区**局负责人曹某某通过原**物业经理顾某某找来的十余名非政府工作人员,当日8时许在鹤岗市**区人民政府办公楼二楼的一间办公室,曹某某、杨某某、顾某某、孙某某四人在曹某某的办公室内商量如何控制刘某丙、刘某乙,后曹某某指派杨某某对赵某某等十余人进行安排部署,告诉他们如何对刘某丙、刘某乙二人进行控制。后杨某某将赵某某等十余人带至**区人民政府院内司机王某甲驾驶的中巴车内,赵某某等人在车内商量如何控制刘某丙与刘某乙,共商量十余分钟。9时许,刘某丙与刘某乙开车来到**区人民政府,二人前往曹某某的办公室,后曹某某带领刘某丙、刘某乙从**区人民政府办公楼下楼,途经**区人民政府院内王某甲驾驶的中巴车时,赵某某、王某乙等十余人下车对刘某丙进行撕扯、拖拽,将刘某丙拖拽至中巴车内,期间王某甲一直在中巴车驾驶位坐着。后王某甲将车门关闭并发动中巴车往**区人民政府外行驶,在中巴车行驶出2、3米远的时候刘某丙将中巴车车钥匙拔下,车上其他人员与刘某丙争抢车钥匙,在争抢过程中,刘某丙面色青紫、言语不清,刘某乙上前将刘某丙抱住,后赵某某等人购买速效救心丸和矿泉水,刘某乙将速效救心丸给刘某丙喂下,后其被120车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丙系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引起急性心肌缺血(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
本院复查认为,王某甲主观上没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客观上受单位指派出车是公务行为,并未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没有犯罪事实,王某甲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王某甲非法拘禁案过程中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决定:变更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鹤工检诉刑不诉〔2020〕29号对王某甲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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